2013年12月17日 星期二

正視“揮霍公款入罪”的民意期待

早在2009年,迷你倉西貢全國人大代表趙林中向全國人大提交議案,建議設立"揮霍浪費罪"來遏制浪費公款行為。2010年,趙林中收到中紀委的答複,稱中紀委致函徵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的意見,最終認為對揮霍浪費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目前還沒有成熟的意見",但中紀委將繼續關注、及時跟蹤瞭解這一問題。時至今日,相關立法條件是否成熟?民調顯示,97.8%受訪者支持將揮霍浪費公款行為立法論罪。(12月17日《中國青年報》)高達97.8%受訪者一邊倒支持揮霍公款入罪,充分說明增設"揮霍浪費罪"的"民意條件"早已成熟,甚至熟透了。這既反映了百姓對腐敗的痛恨之情,也體現了民�對加大反腐力度的呼籲和期待。如果說幾年前立法機關"還沒有成熟的意見",那麼在近年來中央連續出重拳整治鋪張浪費的背景下,"揮霍公款入罪"應該 重新提上議事日程,相關立法條件也該趨於成熟了。�所周知,貪汙受賄等"落入腰包的腐敗"是犯罪行為,要被追究刑事責任;而公款大吃大喝、公費旅遊、違規配車以及花樣百出、極盡奢華的職務消費,因為是"不落腰包的腐敗"而逃脫刑罰,只會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何況這些腐敗行為未必會被發現,被發現也未必受處分。正因如此,一些官員才信奉"公家的錢不花白不花,花了也白花"的揮霍原則;正因如此,即使迷你倉將軍澳中央反浪費高壓政策之下,揮霍浪費公款現象依然嚴重。細究起來,喝天價酒、抽高檔煙、坐豪華車、以考察之名行公款旅遊之實等腐敗行為雖然"不落腰包",卻實實在在落到了官員的口中、肚子里、屁股上,總之是為官員個人所享受。花公款去花天酒地,與把公款"落入腰包"後去花天酒地,兩者並沒有什麼本質區別,造成的後果(浪費公款)也一樣,為什麼後一種行為要被判刑,前一種行為只受紀律處分呢?這其實是一種刑罰不公。比如,中石化原老總陳同海平均一天職務消費達4萬元,一年達1500萬元,可以想象,其中大多數消費與公務、職務沒有半毛錢關係,但陳同海落馬並不是因為奢華職務消費,而是因為他貪汙了近2億元。在某種意義上,"落入腰包"與"不落腰包"只是形式上不同,揮霍公款、浪費民�血汗錢才是共同的本質,不能僅僅因為形式不同,法律就對"不落腰包的腐敗"網開一面。鑒於揮霍公款與貪汙公款形式上不同,可以在起刑點和刑罰力度上有所區別,但揮霍公款理當入罪,而不應處分了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轉變工作作風、密切聯繫群�,"要讓人民過上好日子,政府就要過緊日子"……要把這些政策和口號落到實處,就必須矢志不渝地從嚴治官,下決心打擊"不落腰包的腐敗"。將揮霍浪費公款行為立法論罪,既是民心之所向,也是反腐之必須。晏揚迷你倉尖沙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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