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26日 星期二
馬來西亞
(布城26日訊)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已正式生效,自存倉11個領域的資料用戶必須在2014年2月15日的3個月限期內,向個人資料保護局(JPDP)註冊。通訊及多媒體部長拿督斯里阿末沙比里今日宣佈,保護個人隱私的《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令》,已經憲報公佈從11月15日正式生效。資料用戶群組指令所闡明的11個在商業交易中使用個人資料的領域包括通訊、銀行及金融機構、保險、醫療保健、旅遊及酒店、交通、教育、直銷、服務、房地產及公用設施。凡是向個人資料保護局註冊的個人獨資公司(pemilikan tunggal)每年必須繳付100令吉,合夥公司(perkongsian)的費用為200令吉,私人有限公司的費用為300令吉,及有限公司(syarikat awam berhad)的費用為400令吉。逾期未註冊將罰款或監禁在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令第16條文下,除了政府之外,所有個人乃至私人的資料用戶,強制向個人資料保護局註冊;逾期未註冊者將面對不超過50萬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阿末沙比里今日在通訊部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指出,我國估計有2萬5千個機構為資料用戶,所有相關領域的資料用戶都必須註冊。他說,資料用戶在這段期間也需要重新審核或改善與個人資料保護有關的政策、程序及系統,以符合法令需求。詢及我國目前泄露個人資料的嚴重性,他披露,馬來西亞網絡安全機構每個月接獲800至1千宗有關投訴。"很多先進國早已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令,避免資料用戶把消迷你倉者資料賣給他人。其實銀行與金融機構領域有自己的守則,但這項個人資料保護法令還涵蓋其他領域,所有資料用戶有責任確保客戶資料不外泄。""我很自豪地說,馬來西亞是東盟首個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令的國家。"此外,阿末沙比里也宣佈通訊部屬下的個人資料保護局總監阿布哈山,受委為我國首位個人資料保護委員,以便執行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我們會成立一個咨詢委員會,對有關委員的執法行動提出勸告。政府也會設立仲裁庭,讓受罰者針對委員的決定提出上訴。"新聞背景個人資料保護令一再展延國會下議院於2010年4月5日三讀通過2010年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並於同年6月16日在憲報上公佈。這項法令原本在今年8月16日寬限期屆滿後推行,以保護個人及消費者的資料權益,但基於技術因素再次展延。這項法令概括7大原則:1.不可在未經當事人允許下,處理其私人資料(如宗教信仰、政治或性取向、身份證號碼、電話號碼、薪水單、評估報告等)。2."通知及選擇"原則:在處理資料前,必須通知並告知當事人採用其資料的目的及取得管道;3.除非獲得當事人同意,否則不能透露其個人資料給第三者;4.安全原則:資料使用者在處理他人個人資料時,必須確保資料沒被破壞、被更改、濫用、遺失或把資料傳給不相關人士;5.存檔原則:不能長期持有他人的個人資料,因此在完成相關程序後,必須刪除或銷毀;6.資料完整性:資料使用者必須確保他人個人資料是最新、正確、完整及不會令人混淆的;7.允許原則:當事人有權更改及更新其個人資料。;mini stor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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