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8日 星期五

爭言論自由 民間電台獲批$10堂費

【本報訊】民間電台涉無牌廣播,mini storage案中五名被告一共被控41張傳票,其中四名被告昨天被裁定九張傳票罪名成立,合共被判罰款7,200元。被告之一的曾健成昨天就部份脫罪的控罪,以爭取言論自由為由,象徵式申請10元堂費,獲裁判官批准。他亦忿言,在港爭取言論自由艱難,更以王維基不獲發電視牌照作比喻,「而家唔使識拍戲,最緊要識拍馬屁」。辯方指《電訊條例》違憲案中五名被告包括曾健成、羅堪就、海昇科技有限公司、柯華冰和潘達強,除了潘達強獲判所有罪名不成立之外,其餘四人被裁定「藉未領牌的電訊設施發送訊息」和「無牌維持電訊設備」等九項罪名迷你倉立。控罪指出,2007年4月至2011年11月期間,五名被告先後在東角道交界行人專用區、銅鑼灣時代廣場地下、銅鑼灣記利佐治街與旺角西洋菜南街,以及柴灣康民工業中心等地方犯案。裁判官裁決時指出,辯方雖然曾經提出《電訊條例》違憲,扼殺言論自由,但是法庭認為該條例只為保障其他電訊使用者不受干擾,屬有限度的管制,因此並無違憲。2008年,在民間電台開咪的嘉賓司徒華、黃毓民、劉慧卿、李永達、李卓人和陳偉業曾經被定罪,去年終審法院裁定他們上訴得直,直至今年初10多名嘉賓亦獲撤罪。案件編號:ESS20608/07,20530/12 文件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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