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24日 星期五
干擾網吧系統 男子自比俠盜 免費用電腦88小時 判監3個月
儲存倉【本報訊】�豐銀行的客戶服務部男職員到網吧消遣,利用改裝的USB記憶手指干擾電腦,毋須使用指定密碼便能用機,從而免費享用服務88小時,令網吧損失600元。由於他沒有先到櫃位登記獲取密碼,便自行開電腦,惹起職員生疑遭揭發。他昨日認罪,辯稱犯案純屬「慷他人之慨」,令自己及朋友免費用機,行事猶如「俠盜」,終被判監三個月。記者:戴國輝涉案網吧i-ONE位於荃灣川龍街百悅坊,網吧職員向顧客提供密碼後,顧客才能使用電腦。網吧經理在去年11月27日,發現網吧八台電腦被黑客入侵。同日經理翻看閉路電視,見被告區立仁(27歲)在網吧逗留約一小時,並曾經干擾該八部電腦,經理決定報警求助。被告在12月7日再抵達網吧後,沒有先到櫃台向網吧職員登記及索取密碼,反而直接使用三台電腦,職員感到可疑下報警。警員到場拘捕被迷你倉最平,他在警誡下承認,在旺角購買已改裝的USB記憶手指,干擾網吧電腦系統,可免費使用電腦。被判緩刑後不足四月犯案被告昨日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兩項不誠實取用電腦罪。他以往有五次案底,但沒有跟本案同類。去年8月中,他因其他案件,判監兩個月但緩刑兩年,顯示被告獲判緩刑後不足四個月,干犯本案。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犯案令網吧損失600元,金額不大,被告願意全數賠償。辯方又指被告犯案純屬「慷他人之慨」,可令自己及朋友受惠,令大家免費使用網吧電腦,得益者甚至是被告不認識的網吧顧客,希望裁判官判被告接受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不同意辯方看法,認為須判即時監禁。被告自2008年開始犯事,先後判感化及坐牢,去年8月判緩刑,他清楚了解緩刑令的意義,卻在不足四個月內再犯事,最終判被告入獄三個月。案件編號:TWCC279/14迷你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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